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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三)

时间:2022.12.12

遵循实操性和针对性原则,新《办法》自第二章至第五章主要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架构、职责分工、投资方向、运作方式、运作管理、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等进行具体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投资方向

为促进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有效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和重点产业,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办法》第十七条将基金投资方向细化为八大项:

(一)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战略;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其他优势产业发展;

(三)支持创新创业创造;

(四)支持绿色发展;

(五)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

(六)支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七)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八)支持重大消费载体建设。

相比修订之前,新《办法》对投资方向进行了补充完善,进一步突出了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导向和定位。

四、运作方式

为发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对具有重大影响和战略意义项目的直接支持作用,保障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新《办法》借鉴广东、浙江、山东等省份组合运用设立子基金和直接投资两种方式的做法,明确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设立基金和开展战略性直接投资进行投资运作。

(一)设立基金

1.设立程序。新《办法》第四章规定基金按照部门提议、科学论证、政府决策的程序设立。具体如下:

1)部门提议。省级相关部门提出基金发起设立建议,组织开展可行性调研并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的依据、目标、类别、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拟投领域的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及重点项目储备,基金的财政出资来源等。

2)科学论证。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基金的发起设立建议开展研究,提出设立方案,经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3)政府决策。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基金设立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此外,为充分发挥省级相关部门的行业指导作用,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做好基金设立落地指导工作。

2分类管理。为提高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有效性和精准性,新《办法》根据基金支持方向和投资领域不同,将基金划分为产业引导类基金和专项发展类基金进行分类管理。

1)产业引导类基金。围绕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目标,重点支持具有引领转型省级、创新驱动发展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其他优势产业发展,聚焦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人才发展、数字经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消费与服务、双向开放等领域开展投资。主要运用股权投资方式对企业、项目进行投资。

2)专项发展类基金。围绕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或规划,以及其他关乎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节点、重点区域或重点领域,聚焦区域协调发展、长三角区域合作、“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乡村振兴、城市更新、交通、能源、文化旅游、污染防治、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养老、体育、医疗卫生等领域开展投资。专项发展类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专项资金“拨改投”,主要运用股权投资、股债结合的方式对企业、项目进行投资。

3.法律形式。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组织形式,对基金原有法律形式进行补充,体现了尊重市场规律、遵守市场规则的要求,也有利于分别发挥不同法律形式的制度优势,支持基金更加灵活、高效运作,以最大力度调动资金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战略性直接投资

1.投资方向及方式。战略性直接投资投向我省具有重大影响和战略意义的项目,主要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基金等方式开展投资。

2.投资程序。战略性直接投资按照建立项目库、项目立项、投资方案论证、投资决策、投资落地及投后管理等程序实施。

1)建立项目库。省级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出资主体推荐项目,基金咨询委员会论证拟入库项目并提出入库建议,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2)项目立项。省级相关部门在项目库中选择拟投项目并提出立项建议,指导出资主体制定项目立项建议书,立项建议书应当说明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方式、资金来源等。采用特殊目的基金方式开展投资的,立项建议书还应当包括基金规模、出资主体、存续期限、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的标准和要求、基金管理费、收益分配等内容。项目立项建议经基金咨询委员会论证后,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3)投资方案论证。省级相关部门指导出资主体或者特殊目的基金管理人对通过立项审议的项目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制定投资方案,报基金咨询委员论证。

4)投资决策。投资方案经基金咨询委员会论证后,由出资主体或者特殊目的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决策。

此外,为加强重大项目管理,严格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职能与边界,防止形成政府性债务,新《办法》新增第三十四条,规定战略性直接投资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压实市场投资主体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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